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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位模特兒兼攝影師的朋友
之前問過我一些法律問題
今天整理好貼出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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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位模特兒兼攝影師的朋友
之前問過我一些法律問題
今天整理好貼出來給大家參考~

註:有法律糾紛請向律師諮詢 (感謝W學長之法律意見)

【友人陳述之案件事實】

我今天本來要幫人拍婚攝
用fb對話並沒有簽條約
收了訂金6000 整個服務是2萬多
之後他們今天自己早上說爆胎 之後又密我說不要拍了
因為正片我其實已經買下去了,已經花了三四千元。
也很臨時取消,我說訂金不能退,他們已讀不回

我這樣會被告嗎?
但他們當天才說不拍,算毀約嗎?

【不負責法律意見結論】

債權人(支付訂金一方)請求返還訂金無理由,若提起訴訟,個人判斷勝訴的機率也不高。

首先
雙方拍攝婚紗的勞務契約已成立(不解釋了)。

問題在於契約的解除及法律效力:

1. 一開始的債權人方因爆胎臨時取消約定拍攝日,屬於典型的「可歸責於債權人(付訂金方)事由」導致遲延給付,遲延給付的不利益由債權人方承擔,但此時債務人(受訂金一方)仍有繼續給付原約定拍攝婚紗勞務的契約義務。

2. 經債務人催告後與債務人達成改天再拍攝婚紗,事後債權人又以訊息表示不合作,即為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。

3.債權人上述解除契約,從所獲得資訊來看,非有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發生,而為債權人行使解除權。(老子不爽給你拍這樣)

4.債權人已支付的訂金依債務人對雙方契約的解釋,是為成約定金,並以訂金作為報酬的一部份。

5.訂金是否返還,依民法249條1項2款規定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訂金當事人之事由,至不能履行時,訂金不得請求返還。」

而本案中給付訂金當事人為債權人(婚紗被攝者),導致債務人無法履行給付婚紗拍攝勞務的義務,是債權人解除契約,而解除契約的事由又非可歸責於債務人,亦非屬於雙方當事人契約意定解除事由的情形下,應可解釋為可歸責於債權人解約情形。故適用上開規定,債權人已支付的訂金不得請求返還。

以上非專業法律意見

當然,作為法律辯論題目的反方,可以去爭執契約是否成立還有訂金的性質這樣。 作為正方應該朝契約成立方向解釋比較有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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